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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6-10 本新闻已经被阅读了203
关于联合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

 

武统[2010]13号

武义县统计局、武义县监察局、武义县司法局、

武义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联合开展统计法和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以下简称《处分规定》)的贯彻执行,营造统计工作更好地服务于科学发展的法治环境,根据中央纪委五次全会精神和全国统一部署,县统计局、县监察局、县司法局、县法制办决定在全县范围内联合开展《统计法》和《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以下简称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通过开展大检查,全面了解《统计法》、《处分规定》及《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的贯彻执行情况,查找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措施,推动统计改革和发展,强化统计基础建设,进一步推进依法统计。以大检查为契机,进一步宣传统计法,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广大统计人员、统计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的统计法制观念,努力营造学习统计法、遵守统计法的社会氛围。通过发现和查处一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坚决遏制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现象,为提高统计能力、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提高政府统计公信力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检查对象和内容

(一)检查对象:一是组织实施政府统计调查的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二是各有关部门;三是依法负有提供统计资料义务的统计调查对象。

(二)检查内容:2008年以来执行统计法律、法规情况。主要检查以下两个方面:

1、统计违法违纪方面

——对各乡镇、街道和县各有关部门,重点检查2009年5月1日以来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或者变更统计调查制度内容,伪造、篡改统计资料,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违法公布统计资料,违法泄露统计调查对象资料和明知统计数据不实,不履行职责调查核实等问题。

——对统计调查对象,重点检查2009年5月1日以来是否存在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未按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拒绝提供政府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等问题。

与此同时,要认真检查是否存在阻挠、限制或干扰统计执法检查,是否存在知情不报、瞒案不报等问题。

2、统计工作组织领导及保障措施方面。

重点检查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依法领导统计工作,设置统计工作岗位、充实统计力量,支持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职权,为统计工作特别是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提供必要保障等情况。

三、方法步骤

这次大检查时间安排在2010年5月至9月,按照动员、自查、重点检查、处理和总结四个阶段推进。

(一)动员阶段(6月12日前)。

县统计局、县监察局、县司法局、县法制办将在组织各乡镇街道和各有关部门收听收看全国和省大检查电视电话会议后,对全县大检查作进一步动员和部署。各乡镇、街道和各有关部门按本通知要求,召开会议进行动员,部署本乡镇、街道、本部门的自查工作。

(二)自查阶段(6月20日前)。

检查对象应按县大检查办的要求,认真自查自纠,并如实填报自查表。各乡镇、街道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的精神,切实抓好对本乡镇、街道、本部门自查对象填报自查表情况的督促检查。对不按规定进行自查或未按时报送自查表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对自查不认真的,要责令其重新自查。

自查结束后,各乡镇、街道和各有关部门要逐级将自查表收集上报县大检查办。

(三)重点检查阶段(6月中旬-8月)。

在各乡镇、街道和各有关部门基层自查阶段工作就绪后,县大检查办将抽调力量,组织检查组,开展重点检查。具体安排为:

6月中旬-8月,对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进行重点检查,按上级部门要求原则上重点检查乡镇、街道2-4个,部门不少于2个,并抽查30个以上基层统计单位。

在实施重点检查前,应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认真摸底排查,有针对性地确定一批重点检查名单。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列入重点检查:(1)统计基础工作薄弱;(2)工业总产值和能耗、粮食播种面积和产量、批零企业商品销售额、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城乡居民收入以及其他服务业营业收入等重点指标数据质量问题较多的;(3)未开展自查或者自查不认真的;(4)有统计违法违纪嫌疑的;(5)有案不报或对查处案件配合不力的。

对重点检查中发现的重要情况、重点问题及重大统计违法违纪案件,要及时向上级报告。

在县内检查的同时,认真做好迎接上一级大检查办的抽查工作。

(四)处理和总结阶段(9月)。

县大检查办要本着“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依法依纪做好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工作。

凡是在自查阶段自己主动报告并整改的,且统计违法违纪情节较轻的可免于追究法律责任,情节较重的也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理。凡是在抽查阶段查出的,要及时立案,依法依纪追究责任。为提高大检查效果,将在大检查过程中和结束后集中通报、公开一批典型案件。

对大检查中查出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责任又不能在检查期间结案的,不受大检查的时间限制,依法定程序继续进行查处。

大检查结束后,县大检查办要认真做好大检查总结工作。

四、组织领导

开展这次大检查是加强依法统计、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建设法治政府的迫切需要,也是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正确的政绩观的一项重要举措。为此,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思想上引起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谋划,扎实工作,确保大检查取得成功。

为加强对大检查的统一领导,县统计局、县监察局、县司法局、县法制办联合成立大检查领导小组(见附件1)。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统计局(联系电话:0579-87631056或87669062),具体负责大检查的组织协调工作。

监察机关要按照监察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印发的《关于监察机关和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监发[2009]6号)的要求,积极协助统计部门查办统计违法违纪案件。司法机关要主动协调有关普法机构和单位,充分利用各种普法宣传渠道、阵地和平台,广泛宣传《统计法》和《处分规定》,营造大检查声势。县法制办要加强对大检查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县统计局切实做好大检查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积极谋划,主动沟通,及时通报大检查进展情况,加强与监察、司法、法制等机关的沟通联系,认真受理群众举报,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真正把大检查的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各有关部门在接受检查的同时,可根据本系统实际,组织对本系统贯彻执行《统计法》和《处分规定》情况的大检查。

附件:

1.全县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大检查自查表报送目录;

3.各乡镇、街道执行统计法和处分规定情况自查表;

4.政府有关部门执行统计法和处分规定情况自查表;

5.统计调查对象执行统计法和处分规定情况自查表。

 

 

 

武义县统计局           武义县监察局

       

 

 

 

武义县司法局           武义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一○年六月七日

 

 

 

 

 

主题词:统计法  处分规定  检查  通知

抄送:金华市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武义县统计局办公室             2010年6月7日印发


附件1:

 

全县《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胡伟中    县统计局局长

副组长:周邦明    县法制办主任

汤亚文    县监察局副局长

王土祥    县司法局副局长

黄昌麟    县统计局副局长

成  员:徐连菊    县法制办法制科长

徐宏亮    县监察局执法监察室副主任

朱向晖    县司法局宣教科科长

王智源    县统计局执法大队大队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统计局,王智源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大检查自查表报送目录

 

自查表名称

填报对象

报送单位

报送日期

乡镇、街道执行统计法和处分规定情况自查表

各乡镇、街道

各乡镇、街道

6月15日前

政府有关部门执行统计法和处分规定情况自查表

县政府有关部门

县政府有关部门

6月15日前

统计调查对象执行统计法和处分规定情况自查表

辖区内依法负有提供统计资料义务的统计调查对象

各乡镇、街道、县属企业

6月15日前

 

 

             


附件3:

各乡镇、街道执行统计法和处分规定情况自查表

                                                                                             

公章:                                                                                             

 

自  查  项  目

自 查 情 况

备注

1、是否设置统计工作岗位并配备统计人员

 

自查情况栏:是的打“√”;否的打“×”

2、有关负责人是否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3、有关负责人是否打击报复统计人员

 

4、有关负责人是否对本地方、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

 

5、是否有其他统计违法违纪行为

 

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签字:                   填报人签字:            联系电话:                 2010年 6 月    日

 

 


附件4:

政府有关部门执行统计法和处分规定情况自查表

自查单位盖章:

自  查  项  目

自 查 情 况

 

1、是否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或者变更统计调查制度内容

 

自查情况栏:是的打“√”;否的打“×”

2、是否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3、是否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

 

4、是否违法公布统计资料

 

5、是否违法泄露统计调查对象资料

 

6、是否明知统计数据不实,不履行职责调查核实

 

7、统计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有证的注明统计证证号)

统计员姓名:

统计证证号:

8、是否有其它统计违法违纪行为

 

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填报人签字:             联系电话:          2010年6月      日 


附件5(此表上报乡镇公办)

 

        

统计调查对象执行统计法和处分规定情况自查表

自查单位盖章:                                                                           

 

自  查  项  目

自 查 情 况

 

1、是否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

 

自查情况栏:是的打“√”;否的打“×”

2、是否提供不完整统计资料

 

3、是否拒绝提供政府统计调查所需资料

 

4、是否根据有关领导的要求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5、是否未按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6、统计人员是否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证的注明统计证证号)

统计员姓名:

统计证证号:

7、是否有其它统计违法违纪行为

 

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填报人签字: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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